30 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家庭暴力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B)將目睹兒少納入保護服務範圍,各級學校應進行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
(C)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發生對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聲請保護令所有款項
(D)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為 2 年,每次聲請延長期間為 1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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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0), B(3556), C(1227), D(548), E(0) #2022076
統計: A(640), B(3556), C(1227), D(548), E(0) #2022076
詳解 (共 7 筆)
#3930783
30 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家庭暴力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
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
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B)將目睹兒少納入保護服務範圍,各級學校應進行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家庭
暴力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
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訂定跨機關(構
)合作規範及定期公布家庭暴力相關統計等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
人處遇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
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
四、勞工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
五、警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維護及緊
急處理、家庭暴力犯罪偵查與刑事案件資料統計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
關事宜。
七、移民主管機關:設籍前之外籍、大陸或港澳配偶因家庭暴力造成逾期
停留、居留及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等相關事宜。
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通訊傳播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
處理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
關事宜。
十一、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家庭
暴力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
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訂定跨機關(構
)合作規範及定期公布家庭暴力相關統計等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
人處遇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
年之輔導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
四、勞工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
五、警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維護及緊
急處理、家庭暴力犯罪偵查與刑事案件資料統計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
關事宜。
七、移民主管機關:設籍前之外籍、大陸或港澳配偶因家庭暴力造成逾期
停留、居留及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等相關事宜。
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通訊傳播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
處理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
關事宜。
十一、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C)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發生對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聲請保護令所有款項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
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
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
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
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D)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為 2 年,每次聲請延長期間為 1 年以下.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
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
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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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430
(A)家庭暴力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X)
(B)將目睹兒少納入保護服務範圍,各級學校應進行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措施 (O)
-->目睹上網查了一下是受虐者 在現場的家人(不管是在隔壁的房間或者黑暗中的爭吵都算)
(D)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為 2 年,每次聲請延長期間為 1 年以下 最多兩年
有效期限:
- 依法官所核准之有效期限為準,最多二年。
- 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二項規定,到期前,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之保護另有效期最多二年。
有錯誤煩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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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455705
延長期間兩年以下 家暴法第15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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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052
C非所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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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1585
家庭暴力防治法
(A) §2 ①
(B) §2 ③
(C) §63-1
(D) §15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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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8740
A 少了經濟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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