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B)行政罰之裁處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期間自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 起算
(C)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2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D)裁處權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裁處權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統計: A(302), B(78), C(77), D(64), E(0) #3704039
詳解 (共 6 筆)
(A)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正確
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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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罰之裁處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期間自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錯誤
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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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2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錯誤
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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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裁處權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裁處權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錯誤
依 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2 項: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A)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27Ⅱ。
(B)行政罰之裁處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期間自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27Ⅳ
(C)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2 年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27Ⅰ。
(D)裁處權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裁處權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28Ⅱ
§27Ⅰ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Ⅱ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Ⅲ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Ⅳ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28Ⅰ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Ⅱ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