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深夜大醉後,手持菜刀在街上遊蕩,大叫大嚷,最後醉倒在大馬路中央。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業已違法,應立即將甲逮捕
(B)甲所持菜刀屬違禁物,應沒入之
(C)主管機關得將甲帶回管束,以避免甲將有生命危險
(D)應立即將甲送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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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508), C(8701), D(142), E(0) #645562
統計: A(351), B(508), C(8701), D(142), E(0) #645562
詳解 (共 10 筆)
#1042461
(b) 物的即時強制:扣留、使用、處置、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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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109
B 要適用 行政執行法s36條 第2款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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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147
行政執行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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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710
我跟樓上有同樣的問題。
以下是我查到的資料再經整理,如果有誤麻煩指正。
行政執行法
第38條(危險物之扣留)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本題的菜刀應該可以算是危險物?
刑法
第38條(沒收物)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在刑法上的定義大致上是指非法持有,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持有者,例如,毒品屬後者,非法持有槍械(有的人可能可以合法持有槍械,例如警察或是原住民依照法規取得)屬於前者。這題選項的菜刀是大家廚房都有的,原則上不是違禁物,但我不確定拿去大街上揮舞的時候(非正常使用時)有沒有改變這個性質。再者,倘若菜刀真屬於違禁物,依照刑法第38條應沒收,而非沒入。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沒入物)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這我不清楚怎麼適用,有請了解的大大們補充。
行政罰法
第36條(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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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956
即時強制
| 第 36 條 |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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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793
如果按樓上法條,B的菜刀應該改成1.兇器或危險物,扣留。或2.違禁物,沒收。可能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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