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學理上所稱之單純高權行政行為?
(A)針對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處分
(B)針對違法之集會遊行行為,強制命令解散
(C)行政機關提供颱風預測資訊
(D)行政機關核發汽車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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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5), B(875), C(4605), D(1560), E(0) #645535
統計: A(805), B(875), C(4605), D(1560), E(0) #645535
詳解 (共 10 筆)
#917626
單純高權行政(schlichthoheitliche Verwaltung)
單純高權行政為國家居於統治權主體地位,依據公法做成行政行為,但不運用強制、命令之手段,而採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救助、保護等不具有拘束力、強制力之手段達成公共目的,如資訊提供、指導、締結行政契約、設置公營造物、建設公共設施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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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754
兩個分別重點在於此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人民有無強制力和拘束力
1. 高權行為:行政機關自有決定權,如行政處分("單"方行政行為),無論是授益或侵益型的行政處分,皆屬高權行政 ex. 給予建築執照(授益)也是屬高權行為!
2. 單純高權行為: 無強制力和拘束力,如提供資訊(對人民無法效性)或簽訂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和人民"雙方"坐下來談)等都屬於單純高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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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095
公權力行政:
1.高權行政=>有拘束力或強制手段限制=> 干涉行政
2.單純高權行政=>通常為提供人民利益的行政=> 給付行政
回13F謝謝指正,看書之後再改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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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268
公權力行政的分類:
1.高權行政
行政主體為了達成公共目的,立於統治權之主體地位,單方對人民發布具有拘束力之命令或以強制手段限制人民權利,課以義務之行政。
例如:徵收稅捐、依法服兵役。
2.單純高權行政
行政主體不以命令或強制力的手段,提供人民利益的行政,對於人民提供各種服務、保護、救濟、增設公共設施等行政目的。
例如:全民健保、勞保、老人福利、兒童保育、青少年輔導、興建公共設施。
資料來源:林清老師的行政法總論與實務課本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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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119
給付行政不等於單純高權吧!
如9F說的 給予建築執照(授益)也是屬高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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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36
事實行為=單純高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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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842
考到容易被忽略的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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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83
反面思考...ABD選項都為行政處分..只有C為事實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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