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行政機關命停業處分之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主管機關命停業期間為 8 月 1 日至 8 月 8 日,期間經過後,仍得處以怠金
(B)行政機關得命他人代履行
(C)執行得因受執行人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D)如違規應受停業及罰鍰之處罰,違規行為人拒不停業時,主管機關仍得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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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305), C(367), D(3192), E(0) #3311635
統計: A(373), B(305), C(367), D(3192), E(0) #3311635
詳解 (共 10 筆)
#6212736
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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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484
在期限內得處以怠金,超過期限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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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2003
(C)執行得因受執行人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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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100
怠金,其性質上並非處罰,屬於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以督促行為人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為目的;換言之,乃係對違反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行為義務者處以一定之負擔。
(A)主管機關命營業人停業期間為 8 月 1 日至 8 月 8 日,則期間經過後,停業處分之履行已屬不可能,主管機關自不得再對之處以怠金。
(D)其違規已受停業及罰鍰之處罰,但營業人對於不停業之義務不履行者,為了使營業人履行其義務,主管機關仍得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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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119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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