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書不符合法定程式而無法補正者,訴願機關應作成無理由之決定
(B)對於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訴願機關應作成無理由之決定
(C)訴願機關於審理後認為訴願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並得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D)基於行政一體原則,訴願機關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得為更不利訴願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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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488), C(3410), D(96), E(0) #3311637

詳解 (共 6 筆)

#6218243
(A)(B)訴願法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C)(D)訴願法第81條第1項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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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訴願法第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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