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聽證程序之進行,下列何者錯誤?
(A)聽證應由行政機關首長親自主持,必要時得指定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B)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C)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有議定聽證程序進行之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D)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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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7), B(505), C(289), D(444), E(0) #3311638
統計: A(2957), B(505), C(289), D(444), E(0) #3311638
詳解 (共 6 筆)
#6218245
(A)行政程序法第57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B)行政程序法第56條第1項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C)行政程序法第58條第1項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D)行政程序法第59條第1項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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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4157
行政程序法第57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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