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新出爐之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宣示了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關於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下列何者非屬之?
(A)行政公正作為義務
(B)行政資訊公開權利
(C)行政效能優位原則
(D)行政中民眾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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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253), C(5889), D(1409), E(0) #427291
統計: A(178), B(253), C(5889), D(1409), E(0) #427291
詳解 (共 8 筆)
#906637
正當行政程序意涵: 1公正作為義務(1)迴避制度(2)組織適法(3)片面接觸之禁止 2受告知權 (1)告知的類型(2)告知的方式 3聽證權 (1)聽證(正式的聽證權)(2)陳述意見之機會(非正式的聽證權) 4說明理由義務 5行政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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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959
D是指---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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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544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該條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文字修正)之適用,以在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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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054
ABD都跟民眾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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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980
沒看清楚..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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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125
為何不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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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220
下列何者非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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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791
都市更新涉及民眾居住問題,乃重大事項,應對於民眾有所保障,如遵守正當程序原則、主動公開資訊、舉行公聽會等
(C)行政效能優位原則→此種原則不存在,純粹唬爛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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