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行政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何種行為,以資救濟:
(A)提起抗告
(B)非常上訴
(C)再審之訴
(D)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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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246), C(1252), D(2531), E(0) #427292
統計: A(280), B(246), C(1252), D(2531), E(0) #427292
詳解 (共 10 筆)
#1371325
再審:對於已確定的終局裁判,當事人以其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重新審理:
| 第 284 條 |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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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66
第"三"人,"重"新審理→ 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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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430
再審之意義: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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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588
第 284 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
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
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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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881
跟再審搞混了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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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043
怎麼行訴的重新審理跟民訴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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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625
2014林清百分百題庫5-145頁,參考行政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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