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那一項行政處分之瑕疵,不得因補正而治癒?
(A)應參與作成行政處分之其他機關未參與
(B)依法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並未給予證書者
(C)行政處分作成時漏未記明理由
(D)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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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6307), C(243), D(155), E(0) #389699
統計: A(341), B(6307), C(243), D(155), E(0) #389699
詳解 (共 3 筆)
#531756
無效(行程111)
1.處分機關
2.證書
3.不能實現
4.構成犯罪
5.公序良俗
6.專屬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
7.重大明顯瑕疵
得補正(行程114)
1.申請
2.理由
3.陳訴意見
4.委員會
5.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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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52143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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