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行政程序法上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必須以書面訂立之
(B)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C)行政機關所約定之給付必須限於作成一定的行政處分
(D)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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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190), C(3574), D(59), E(0) #389703

詳解 (共 3 筆)

#631724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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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85
並非限於作成一定處分,例如公費生 他拿到錢 沒拿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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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071
依據行程法139條的但書,如果法規規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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