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B)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C)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D)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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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9), B(98), C(757), D(540), E(0) #3369734

詳解 (共 9 筆)

#628620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 1116-1 條

民法第 1116-1 條 (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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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6-2 條

民法第 1116-2 條 (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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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民法第 1120 條

民法第 1120 條 (扶養方法之決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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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8 條

民法第 1118 條 (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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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873
題目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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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直系血親尊親屬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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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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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5 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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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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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6 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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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ㅤㅤ
民法第1116-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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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失去該義務,此扶養義務也不能進行轉讓或拋棄,
因此離婚後不論小孩主要照顧者為哪一方雙方依然都必須負擔扶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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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
資料
(C) 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ㅤㅤ
民法 第 1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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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ㅤㅤ
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ㅤㅤ
扶養方法=>親屬會議
扶養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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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
資料
(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受扶養權利人)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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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8-1 條(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ㅤㅤ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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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ㅤㅤ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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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白話 :義務照顧人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讓他生活困難,可以免去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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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權利者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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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 :義務照顧人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讓他生活困難,但是照顧人為父母等尊親屬或是配偶時
不可以免去照顧義務,可以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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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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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3843
民法 (A) 第 1116-1 條夫妻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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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679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116-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ㅤㅤ
民法§1116-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ㅤㅤ
民法§1120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ㅤㅤ
民法§1118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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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954
A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
(共 3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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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866
3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
(共 5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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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467
民法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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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6-1 條:A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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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6-2 條:B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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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0 條:C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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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7 條:D
1 受扶養權利,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D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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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785

A) 夫妻互负扶养义务,其负扶养义务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其受扶养权利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尊亲属同——正确。

依《民法》第1116条之1明定:「夫妻互负扶养之义务,其负扶养义务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其受扶养权利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尊亲属同。」

本条之立法意旨在于将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提升至与亲子关系相当的地位,因此,夫妻彼此间的扶养义务顺位,等同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即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顺位;反之,夫妻一方请求他方扶养的权利顺位,则等同于父母请求子女扶养的顺位,优先于其他旁系亲属(如兄弟姊妹)的扶养权利。此为法律明文规定,内容正确无误。

(B) 父母离婚后,未行使亲权之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无须负扶养义务——错误。

此选项与法律明文规定完全相反。依《民法》第1116条之2明确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

此项规定之立法目的,在于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解消后仍能获得完整的扶养照护。因此,即使父母离婚后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即监护权),或未与子女同住,其扶养义务依然存在,不得以未行使亲权为由而免除或拒绝负担扶养费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扶养费的约定,仅为父母间内部责任分担之约定,不影响子女对未行使亲权一方之扶养费请求权。

(C) 扶养之方法与给付费用,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时,专属亲属会议或法定监护人之——错误。

依《民法》第1120条规定:「扶养之方法,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时,由亲属会议定之。但扶养费之给付,当事人不能协议时,由法院定之。

由此可知,本条将「扶养方法」与「扶养费之给付」二者区分处理:

  1. 扶养方法(如将受扶养权利人接回同住照顾、提供生活物资、支付帐单等):由当事人协议,不能协议时由亲属会议定之。

  2. 扶养费之给付:若当事人已协议采「给付金钱」作为扶养方法,但对金额无法达成协议时,依但书规定,系由「法院」定之,而非专属亲属会议或法定监护人之权限。

选项(C)称「专属亲属会议或法定监护人定之」,不仅遗漏了当事人协议此一优先程序,更忽略了扶养费给付争议应由法院介入此一重要例外规定,其叙述过于绝对且不完整,与法条明文规定不符,故为错误。

(D) 受扶养权利人为直系血亲尊亲属时,如其不能维持生活,且无谋生能力,并未领取重大伤病卡者,扶养义务人不得减轻或免除其扶养义务——错误。

本选项之错误涉及两个层面:

第一,受扶养要件之误认。

依《民法》第1117条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

换言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如父母)请求子女扶养时,仅须具备「不能维持生活」之要件即可,无须同时具备「无谋生能力」之要件。即使直系血亲尊亲属尚有工作能力,只要其名下资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仍得请求扶养。选项(D)要求同时具备「不能维持生活」与「无谋生能力」,并将「未领取重大伤病卡」亦列为要件,均属对受扶养权利要件的错误理解。

第二,减免扶养义务事由之误认。

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包括直系血亲尊亲属)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扶养义务人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时,法院得减轻扶养义务人之扶养义务:

  1. 对扶养义务人、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2. 对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

同条第2项进一步规定,若受扶养权利者对扶养义务人为上述侵害行为「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扶养义务人之扶养义务。

因此,纵使受扶养权利人为直系血亲尊亲属,只要符合上开减、免责事由,扶养义务人仍得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扶养义务。选项(D)宣称扶养义务人「不得减轻或免除」,与民法明文规定相悖,显属错误。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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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内容摘要 法律依据 正确与否
(A) 夫妻扶养义务顺位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权利顺位与直系血亲尊亲属同 民法第1116条之1 ✅ 正确
(B) 离婚后未行使亲权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无须负扶养义务 民法第1116条之2(明文规定扶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 ❌ 错误
(C) 扶养方法与给付费用不能协议时,专属亲属会议定之 民法第1120条(扶养费给付争议由法院定之) ❌ 错误
(D) 直系血亲尊亲属不能维持生活且无谋生能力等,扶养义务人不得减、免责 民法第1117条、第1118条之1 ❌ 错误

依上开分析,仅选项(A)之叙述与《民法》规定完全相符,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A)

如您对于扶养义务之其他议题(例如扶养义务与赡养费之区别、扶养费数额之计算标准等)有进一步兴趣,欢迎提出,我可以为您作更深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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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693
3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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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民法111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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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民法1116之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或離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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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民法1120條: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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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民法1118條: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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