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透過單一行為,絕不可能處於下列何種競合(罪數)關係?
(A)想像競合關係
(B)法條競合關係
(C)吸收關係
(D)數罪併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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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5), B(395), C(1231), D(3930), E(0) #1569955
統計: A(735), B(395), C(1231), D(3930), E(0) #1569955
詳解 (共 8 筆)
#2257003
我的見解~~
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時,一行為不二罰,從重量刑(窗外開槍殺人)。
法條競合: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時,一行為不二罰,從重量刑。(私行拘禁罪VS強制罪)
吸收關係: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時,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從重量刑。(私行拘禁罪VS強制罪)
實質競合:數行為成立數罪者,數罪併罰,加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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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475
1.想像競合(侵犯數法益):同一行為人,因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此數罪名在想像上產生競合。
2.法條競合(侵犯一法益):行為人出於一犯意,而為一犯罪行為,但卻有數法條同時對此犯罪行為規範。
3.吸收關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重罪吸收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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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876
數罪併罰: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法之。
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犯行,而犯數罪者。其實就是好幾個案件分別審判,只是併合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來定其刑度。
法條競合:一行為侵害一法意,而有數罪名→從重量刑。
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意,而有數罪名→從重量刑。
吸收關係:高位法吸收低位法,例如行為人殺人,當然也成立傷害,但由殺人吸收傷害。
參考來源:
1. https://jie-jiejiejie.blogspot.com/2011/09/blog-post_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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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232
要求人公開結果自己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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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1773
樓上你自己也沒公開,好意思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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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1516
法條競合有四種關係(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擇一關係)
難怪一直覺得法條競合跟吸收關係很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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