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
(A)收養自由
(B)行動自由
(C)職業自由
(D)隱私權
統計: A(1354), B(1124), C(2173), D(622), E(0) #1569958
詳解 (共 10 筆)
1. #689 一般行為自由 (行動自由 身體權)
2. #603 隱私權
3. #554 性行為自由
4. #362 婚姻自由
5. #399 姓名權
6. #576 契約自由
7.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8. #626 受國民教育外之教育權
9. #656 名譽權
10.#664 人格權
11.#712 收養自由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 689 (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 )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 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 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 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釋字第689號:(一般行為自由: 行動自由、身體權)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603 號: (隱私權)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554 號:(性行為自由)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釋字第 362 號:(婚姻自由)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適婚之人無配偶者,本有結婚之自由,他人亦有與之相婚之自由。此種自由,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受保障。
釋字第 399 號:(姓名權)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576 號:(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釋字第 587 號: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第一項所揭櫫;確定父子真實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626 號:(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656 號:(名譽權)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664 號: (人格權)
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是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引用其他摩友資料.......不曉得為何看到一堆隱藏肚子就不舒服
(C)職業自由 是憲法第 15 條受益權的內涵,而非憲法22條之概括基本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A)隱私權
(B)收養自由
(C)新聞自由
(D)一般行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