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非屬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
(A)公務員負有法定之迴避義務
(B)行政機關應依法提供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
(C)所有之行政決定均應讓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行政處分之作成原則上應附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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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48), C(1415), D(134), E(0) #3481136
統計: A(95), B(148), C(1415), D(134), E(0) #3481136
詳解 (共 4 筆)
#6544397
(C) 所有之行政決定均應讓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錯誤,行政程序法§103各款為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
§10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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