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借款給乙,乙屆期未清償。如甲於十二月九日以存證信函向乙催告:「應於二十日內償還貸款。」該存證信函於十二月十一日到達乙處。請問二十日的期間應自何日起算?
(A)十二月九日
(B)十二月十日
(C)十二月十一日
(D)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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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14), C(1138), D(2349), E(1) #164105

詳解 (共 10 筆)

#955172

民法

94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瞭解時,發生效力。

95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120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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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90
翌日起算
(共 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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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22

日 星期 月 年  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以 時 定期間者,及時起算

 

非對話意思表示已通知達到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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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86
民法第 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
(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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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432
恩恩  信件送達之日已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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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11

120 條(期間之起算)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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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1

重點在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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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5870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一般可分為有相對...
(共 2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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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617
所以題目若改成:何時生效? 才答12月11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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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957
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民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定有明文。且此所謂「到達」乃指意思表示已置於相對人可能支配的範圍為已足,不必真正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閱讀與否。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18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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