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借款給乙,乙屆期未清償。如甲於十二月九日以存證信函向乙催告:「應於二十日內償還貸款。」該存證信函於十二月十一日到達乙處。請問二十日的期間應自何日起算?
(A)十二月九日
(B)十二月十日
(C)十二月十一日
(D)十二月十二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9), B(114), C(1138), D(2349), E(1) #164105
統計: A(159), B(114), C(1138), D(2349), E(1) #164105
詳解 (共 10 筆)
#955172
民法
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瞭解時,發生效力。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第 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84
0
#230422
以 日 星期 月 年 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以 時 定期間者,及時起算
非對話意思表示已通知達到時生效
41
0
#757432
恩恩 信件送達之日已生效力
22
0
#440311
第 120 條(期間之起算)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21
0
#603771
重點在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19
0
#735617
所以題目若改成:何時生效?
才答12月11嗎??
7
0
#702957
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民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定有明文。且此所謂「到達」乃指意思表示已置於相對人可能支配的範圍為已足,不必真正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閱讀與否。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188846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