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憲法學理與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最不可能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A)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人民散布謠言的規定
(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人民未依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行進的規定
(C)菸害防制法要求菸品容器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的規定
(D)政治獻金法禁止宗教團體捐贈政治獻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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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3439), C(424), D(698), E(0) #2966716
統計: A(142), B(3439), C(424), D(698), E(0) #2966716
詳解 (共 10 筆)
#5567298
違規屬實--沒什麼好說--直接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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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950
大法官釋字第794號解釋
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昭元 提出
大法官 張瓊文 加入二、部分
贊助是否為言論:
以政治獻金(也是一種贊助)的限制為例(D),這同時也是對政治性言論之限制,而不只是對財產權之管制。本號解釋亦未否認贊助之具有表意成分,並進而以言論自由作為審查依據,顯係也承認贊助具有言論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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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845
請問D為何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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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7540
內政部93年11月12日台內民字第0930009443號函
政治獻金法制定之時,考量政治獻金管理制度在我國係屬草創,而獨立支出的性質與態樣不一,不易全面規範,且限制獨立支出,恐有侵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政治活動自由之虞,故未加規範。
政治獻金法制定之時,考量政治獻金管理制度在我國係屬草創,而獨立支出的性質與態樣不一,不易全面規範,且限制獨立支出,恐有侵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政治活動自由之虞,故未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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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307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4號
贊助是否為言論:贊助他人舉行的活動,多半是直接的金錢或經濟利益之移轉(不論是否指定用途)。在實務上,如贊助人自費為他人舉行活動,雖然表面上沒有金錢的直接捐贈,但其效果實與贊助無異。不論所贊助的對象為何,贊助在表面上固為金錢或經濟利益的移轉,但實有透過贊助而表達對特定人(如候選人、政黨、宗教團體、學校、基金會、個人、政府機關等)或議題(如修法議題、公投事項、環保主張等)之支持立場。於此範圍內,贊助確具有表意成分,而為言論自由所保障的表意行為。以政治獻金(也是一種贊助)的限制為例,這同時也是對政治性言論之限制,而不只是對財產權之管制。本號解釋亦未否認贊助之具有表意成分,並進而以言論自由作為審查依據,顯係也承認贊助具有言論之性質。對此結論,本席敬表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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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182
(B)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人民未依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行進的規定→財產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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