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及廢止執業登記,係限制計程車駕駛人何種憲法權利?
(A)工作權
(B)財產權
(C)人格權
(D)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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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18), B(223), C(30), D(47), E(0) #2966719
統計: A(8118), B(223), C(30), D(47), E(0) #2966719
詳解 (共 4 筆)
#5566282
釋字74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A)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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