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縣議員候選人甲,其配偶乙為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公務人員,則乙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具名為甲廣告
(B)公開與甲一起遊行拜票
(C)發起遊行
(D)在辦公室穿著甲所屬政黨之競選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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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572), C(42), D(17), E(0) #1928392
統計: A(34), B(572), C(42), D(17), E(0) #1928392
詳解 (共 3 筆)
#5861766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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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7001
主要原因是《行政中立法》雖然禁止公務員助選,但有例外規定允許候選人的配偶可以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這是基於人情義理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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