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主管機關首長如認為所屬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應如何處理?
(A)不論職等,均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B)得自行選擇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
(C)若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監察院審查
(D)若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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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6), C(47), D(582), E(0) #1928388

詳解 (共 3 筆)

#3153205
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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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9734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
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
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
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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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6994

如果違法的公務員職位較低(薦任九職等以下),主管可以直接把案子送到懲戒法院處理。
如果職位較高(十職等以上),則必須先送交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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