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關係人之範圍?
(A)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B)公職人員之三親等血親
(C)公職人員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D)民意代表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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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76), C(46), D(67), E(0) #3049310

詳解 (共 4 筆)

#569566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本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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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2447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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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202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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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397
(A) 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3第一項第一款
 
(B) 公職人員之三親等血親 →二親等以內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3第一項第二款
 
(C) 公職人員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3第一項第三款
 
(D) 民意代表之助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3第一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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