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等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A)總統候選人
(B)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地區分院之副院長
(C)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長候選人
(D)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之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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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9), C(9), D(187), E(0) #3049315

詳解 (共 6 筆)

#569568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4 條受理財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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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937
(A) 總統候選人【選舉委員會】
(B) 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地區分院之副院長
 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政風單位/指定單位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長候選人
 【正副總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才需要申報】
(D) 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之主官【監察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 第 1 項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第 2 條 第 3 項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第 4 條 第 3 項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2 條 第 1 項
軍官 士官之官等、官階如左:
一、將官:
(一)一級上將。
(二)二級上將。
(三)中將。
(四)少將。
二、校官:
(一)上校。
(二)中校。
(三)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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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753
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有下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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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246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4條受理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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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451
(A) 總統候選人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4 第三款 : 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B) 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地區分院之副院長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4 第二款(前款所列以外之人) : 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
 
(C)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長候選人
→不須財產申報
 
(D) 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之主官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4 第一款 : 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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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4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D)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B)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A)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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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208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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