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的被告接見,依法應該先取得下列何種文書?
(A)限制書
(B)通訊監察書
(C)押票
(D)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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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3), B(102), C(62), D(6), E(0) #920334

詳解 (共 4 筆)

#1285063

刑訴 §34-1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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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880
(A)刑訴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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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420

(A)限制書(O)
(B)通訊監察書(X)
(C)押票(X)
(D)搜索票(X)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二、案由。
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具體之限制方法。
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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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744

押中的被告原則上可以與律師(辯護人)會面。但如果偵查機關有充分證據懷疑他們會串供或滅證,想要限制接見,就必須向法院聲請,並取得法院核發的**(A) 限制書**。
「通訊監察書」是用於監聽通訊內容。
「押票」是羈押被告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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