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簡易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簡易訴訟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B)稅捐課徵事件,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C)對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D)簡易訴訟之提起不得以言詞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5), B(339), C(2412), D(314), E(0) #3151355
統計: A(545), B(339), C(2412), D(314), E(0) #3151355
詳解 (共 7 筆)
#5945445
行政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98條
2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 229 條
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3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4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第 231 條
1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2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114
0
#6084173
(C)依行政訴訟法第263-1條第2項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在「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審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依上開條文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判決係由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故不得上訴
42
0
#6246536
完全無關的補充,但我突然想到就放一下
ㅤㅤ
例外以被就原的時候:
- 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另開視窗)增訂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使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換言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另開視窗)第1項),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另開視窗))。(新竹地方法院網站).
-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2%94%80%E7%B8%BD%E8%AB%96/%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4%B8%80%E8%88%AC%E8%A1%8C%E6%94%BF/fdd495fd-3b35-47d1-b540-6c8132c7322d
- 民事訴訟的:https://chienheng.com.tw/post/principles-of-litigation/#%e4%be%8b%e5%a4%96%e7%8b%80%e6%b3%81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