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外籍人士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若其本國籍配偶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應提 起何種訴訟?
(A)公益訴訟
(B)撤銷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856), C(328), D(192), E(0) #3563540
統計: A(17), B(856), C(328), D(192), E(0) #3563540
詳解 (共 3 筆)
#7143622
外籍人士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其本國籍配偶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應例外提起撤銷訴訟。根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意旨,雖然本國配偶不能以「課予義務訴訟」提起,但若因配偶簽證申請被駁回而影響了其婚姻自由,本國配偶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以其自身婚姻自由受影響為由,例外提起撤銷訴訟。
ㅤㅤ
訴訟類型
- 課予義務訴訟:不能提起。這是因為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主張申請簽證權利的人是外籍配偶,本國配偶並非該法令規定的申請人,因此沒有基於該法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的權利。
- 撤銷訴訟:可以例外提起。這是因為本國配偶認為主管機關的駁回處分,影響了其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
ㅤㅤ
訴訟理由
- 本國籍配偶認為,外籍配偶的簽證申請遭駁回,已對其與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權利造成限制,進而侵害其婚姻自由。
- 藉由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配偶不利的駁回處分。
ㅤㅤ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