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於提起行政訴訟前應先經訴願程序?
(A)確認訴訟
(B)一般給付訴訟
(C)不服經聽證程序而作成行政處分之救濟
(D)不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而作成行政處分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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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242), C(115), D(884), E(0) #3563536
統計: A(188), B(242), C(115), D(884), E(0) #3563536
詳解 (共 7 筆)
#6730349
(C)因為已經有舉行過聽證了 所以不必再訴願 逕行提起訴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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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9982
(A)(B) 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無須經過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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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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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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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確認訴訟 → 確認訴訟(例如確認行政處分存在或不存在)不必經訴願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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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一般給付訴訟 → 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履行義務)也不必先經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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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服經聽證程序而作成行政處分之救濟 →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明定:對於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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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而作成行政處分之救濟 → 這種情況屬於一般行政處分,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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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999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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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
- 對於經聽證程序而作成的行政處分,當事人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用先經過訴願程序。
- 此為「訴願前置原則」的例外情況,可直接進入訴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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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間:當事人應在收到行政處分「送達」後起算的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通常是「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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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形式:須向行政法院提交書面訴訟狀,說明不服的理由,並詳載案件資訊,例如原處分機關、處分內容及具體事實。
相關法律規定
- 行政訴訟法:: 規定了提起行政訴訟的程序、權限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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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 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聽證程序後,應綜合聽證結果作成處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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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 如果處分書上載明的救濟期間有誤,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該機關需通知更正,並以更正後的通知重新起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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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審慎檢視處分書上關於救濟權益的教示說明,若有疑慮,務必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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