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鄉鎮市公所和區公所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鄉鎮市公所和區公所皆為自治公法人
(B)臺北市各區區長皆由市長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C)鄉鎮市公所可編列預算
(D)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統計: A(3086), B(843), C(535), D(430), E(0) #2456251
詳解 (共 10 筆)
選項(A)
區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及市(前身為「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區。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外,後者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直轄市及市的區長,一般由所屬之直轄市市長或市之市長指派,僅設置「區公所」作為行政機關(依法為直轄市/市政府之派出機關),不設立法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外,於2014年12月25日改制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後,由區民選舉區長,並設置區民代表會,由區民選舉區民代表會代表。
補充解釋,很多人會有疑問的地方在這
區長是什麼?
實際上區長扣除掉山地原住民區之外
是事務官,不是政務官
所以按照地方制度法58條第一項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這裡依的法就是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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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區長任命條件是要具備文官資格才能擔任
事務官最好的證明就是

所以以前才有政客想要修地方制度法改成以機要方式錄用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116002285-260407?chdtv
所謂合格實授乃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人員,其所具的任用資格,完全符合其所任職務的官等職等及職系規定,而經政府任命,並銓敘審定為某一官等職等職系之情形。此為公務人員任用中最正規的一種狀態,而與聘用、派用、權理、代理及機要人員任,准予任用、准予登記、後補等狀態,都有所不同。
正常情況:區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
特殊情況1:改制後 原鄉鎮長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特殊情況2:改制後 原鄉鎮長不進用者 依法停止職權外 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 特殊情況3: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區長扣除掉山地原住民區之外都是事務官?
這樣政務官跟事務官的差異就剩下是否需要「經過考試」的任用資格吧?
區長也要隨著選舉結果而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