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規定之公務員?
(A)法官
(B)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C)行政助手
(D)在行政機關擔任運送公文工作之替代役男
統計: A(543), B(105), C(5803), D(995), E(0) #645577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助手&國家賠償 相關考題
根據以下考古題,結論應該就是12F大大說的那樣,行政助手本身不是公務員,但發生國賠事件,還是要陪(但賠的人不是行政助手,而是行政機關,可參照底下第二題)
12 於十字路口指揮交通之義勇交通警察,因未注意號誌已改變,導致遵從指揮之機車騎士受傷,試問本案是否成立國家賠償?
(A)因義勇交通警察非公務員,故不成立
(B)因操縱號誌之交通警察無故意過失,故不成立
(C)因義勇交通警察為行政助手且有過失,故成立
(D)因義勇交通警察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且有過失,故成立
答案:C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下班後著便裝,私帶配槍,槍殺仇家,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公務員由於職務繁重,無法兼顧各個細節而發生疏誤,侵害人民權利,由於他已經盡力,所以無故意過失,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於執行委託事務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被害人得向受託人請求國家賠償
(D)民間業者協助執行拖吊違規停車之事務,為行政助手,當其不慎損害人民車輛時,執行取締違規停車之警察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答案:D
4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A)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拖吊業者拖吊車輛,拖吊業者不慎毀損受拖吊車輛
(B)公立學校教師對學童實施管教措施,致學童身體受傷
(C)民眾至公立醫院就醫,因醫師之醫療過失致身體受永久性傷害
(D)協助警察指揮交通之義交指揮不慎,致人民發生車禍受傷
答案:C
我覺得這題是有爭議的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
ABCD應均屬之。
4F所指行政助手其「犯錯」賠償責任在於「警察」(應指警察機關),所以不具獨立性。然而(B)「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其國賠責任亦非該私人而是原委託機關,而(D)替代役類似行政助手地位,其賠償責任也非其個人,而是「該行政機關」, 所以敝人認為此說法難以成立。
以下源自網路上說明:
行政助手如前所述,其受國家機關之指揮監督,而協助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執行公務,其行為僅係行政主體自己行為之延長,與公務員自為公權力行使無異,是以若因行政助手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其效果直接歸屬於國家,國家應負賠償之責。但應如何適用國家賠償法則有不同見解,董保成老師認為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李建良老師則認為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4條,將行政助手是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進而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賠償責任,惟無論如何均無礙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得透過向該公務員行政機關請求賠償。
請問所以結論是
行政助手非國賠法上規定之公務員
但如果發生損害仍付國家賠償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