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7 臺北市政府對行政院行文,下列稱謂何者使用正確?
(A)自稱「敝府」
(B)自稱「本府」
(C)稱行政院為「貴院」
(D)稱行政院為「大院」
統計: A(122), B(2507), C(299), D(475), E(0) #645652
詳解 (共 10 筆)
對... 台北市直屬行政院
釣院
行政院各部會對臺北市政府行文,屬下列那一種?
(A)上行函(B)平行函(C)下行函(D)申請函
初等/五等/佐級◆國文- 102 年 - 102年初等考試 (一般行政)#9422
答案:B
行政院 對 臺北市政府行文 >下行文 行政院各部會 對 臺北市政府行文 >平行文
下列機關間之公文往復,何者屬於平行文?
(A)臺北市政府/行政院
(B)署立玉里醫院/行政院衛生署
(C)國立臺灣大學/教育部
(D)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
初等/五等/佐級◆國文- 102 年 - 102年初等考試 (其他類科)#9424答案:D
一 院, 二 部 會, 三 署局,四 分屬 分局。
依夏老師的解說:
※精省之後,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係依「地方制度法」第4章: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來規範。依該章規定,中央各部會對縣政府,算是有隸屬的上對下關係,對省與直轄市算是平行關係;至於行政院對所有地方政府,都可以算是有隸屬的上對下關係。
內政部給直轄市政府,算作平行文;內政部給各縣(市)政府,可以算作下行文;但若同時直轄市對各縣(市)給文,宜一律視同平行文,不宜一律當作下行文
※行政院給台北市議會是下行文,行政院"各部會"給台北市議會是平行文。
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議會等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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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語 (指對受文者稱呼或自稱用語) |
鈞府、鈞長、鈞座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級用。 |
直接稱謂時用。 書寫本類別之稱謂語時,對上級、平行及人民團體均應於其左空一格(挪抬)以示互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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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院、大部、大局、大處 |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用(例如:對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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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貴處、貴公司 |
對下級、平行(無隸屬關係者)及對人民團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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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端、老師、先生、女士、學生 |
對屬員、某師、人民或某同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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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
自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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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職稱 |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稱「該」,例如「該局」。 對職員則稱「該員」或「職稱」 |
間接稱謂時用。 |
貴:對平行機關、或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首長)、或機關與人民團體用
縣轄市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是中華民國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