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採三級三審
(B)職權進行主義為原則
(C)訴訟種類包括撤銷、確認及給付訴訟
(D)創設暫時權利保護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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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7), B(18), C(22), D(41), E(1) #241977

詳解 (共 9 筆)

#871665
to 5f
職權進行主義:是由法院依本身職權發動進行審判,不受當事人意思決定的影響→是指主動調查,有訴訟指揮權
所以B選項是說雖然法官堅守不告不理,但只要起訴後,法官就必須依職權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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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59

A)行政訴訟改三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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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79
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施行法修

正案,將行政訴訟原採行之「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

;即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用以審理行政簡易訴訟程序及交

通裁決等事件。此項新修正法律,由司法院以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 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
號函,定自 一百零一年

九月六日 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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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9365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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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802
採三級二審制度。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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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674
(C)行政訴訟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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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92
為什麼我在行政院網址裡裡免看的是二級二審制呢? 
到底哪個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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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47
(B)為什麼是對的呢???
不是應該不告不理嗎???
懇請達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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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23
(C)是不是少列一種,行訴5請求應該行政處分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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