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違法,但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依法得如何處理?
(A)撤銷原處分,但於決定理由中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B)駁回訴願,但於決定主文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賠償協議
(C)駁回訴願,但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D)撤銷原處分,但於決定主文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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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796), C(3766), D(225), E(0) #241983
統計: A(327), B(796), C(3766), D(225), E(0) #241983
詳解 (共 10 筆)
#243501
訴願法
| 第 83 條 |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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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94
決定主文書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不當
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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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520
訴願法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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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394
看太快就選A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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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573
都已經說說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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