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A 在甲公司任職,甲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等相關規定對 A 薪資所得事先就源扣繳,甲之扣繳稅額若逾越 A 之
年度應繳納稅額,試問 A 得依據下列何種請求權提起救濟?
(A)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B)公法上無因管理請求權
(C)民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D)損失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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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5), B(208), C(1868), D(309), E(0) #645578
統計: A(5485), B(208), C(1868), D(309), E(0) #645578
詳解 (共 10 筆)
#1006809
1.扣繳義務人(公司老闆)依照所得稅法對納稅義務人(員工)扣繳,老闆就是公權力受託人,依照行程法第2條第3項視為行政機關→公法關係
2.依照釋字515,公法上不當得利基本上和民法規定法則相同,所以行政機關多扣了不該扣的稅(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讓A受錢財上的損害(使他人受損害)→不當得利
我是這樣判斷的,如果有錯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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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03
跟行政機關拿錢回來 公法上不當得利 跟人民拿錢回來 民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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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513
憲法本文第19條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A)所得稅是繳交給國家(國庫),到公司上班都是老闆幫員工扣繳稅額,實際上是繳交給國家,而不是老闆私下將稅額拿走,所以國家多拿的錢,人民應依照行政爭訟救濟-公法上不當得利
(C)假設我到早餐店買咖啡(我與早餐店都是自然人,非公法人)咖啡一杯50元,我拿100元給早餐店,結果早餐店找我950元,我明明知道而不返還,基於早餐店老闆與我都是私法人情況下,老闆可請求我返還(只要我還了就沒事了,若是我堅決不還,就要走上法院)-民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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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642
七樓說的最正確喔!扣繳義務人與國家之間是行政委託的關係(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依照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人代替國家先把所得稅扣下來,將來要交給國家。扣繳義務人視為行政機關,所以扣繳義務人跟納稅義務人之間是公法關係。
三樓說的不對,行政程序法127條是指人民如果因為授益處分而得到金錢,在處分失效後,必須把錢還給國家。但這題的狀況又不是員工對老闆做行政處分,導致老闆獲得利益,現在處分失效了,員工要向老闆討錢...................
五樓說的也不太對。人民對人民、人民對國家、國家對人民、某政府對某政府,都有可能發生公法關係與私法關係,因為有私經濟行政、行政委託等情況。所以還是要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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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613
可以把公司幫繳稅時的公司地位當成行政委托。(我記得有大法官解釋是這樣,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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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611
公司幫員工繳的稅是公法上關係。因為是請「公司」幫政府先繳,不用全部跟私人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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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813
公司扣繳的錢是繳給國庫
多扣的也是
人民和國庫的關係是「納稅義務」,故可以「公法上不當得利」向國庫請求返還。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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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245
題意讓我以為事先多扣繳的稅額是暫時仍為甲公司所持有耶…
所以依民法對甲公司請求返還…
所以這題是稅額已經繳給國庫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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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813
補充:
A請求行政機關還他多繳的所得稅(返還不當得利)→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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