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對於我國憲法中關於總統職權的規定,下列那一項敘述是正確的?
(A)總統發佈人事任免的命令均應有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B)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得設立國家安全會議,而且其組織不須以法律定之
(C)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D)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不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逕行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的處置
統計: A(302), B(125), C(5982), D(555), E(0) #137447
詳解 (共 10 筆)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47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 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如果立法院說行政院有問題,結果效果卻是重組行政院,說不定實際上有鬼的真的在立法院,但卻奈何不了立法院,那這個體制就有缺失.(立法院竊喜偷笑:球員裁判觀眾都我的人,行政院你怎麼跟我玩?hahaha...)
但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是:"得經" (而非"應"),這樣解釋是沒有強制性的,所以可以"得經",也可以"不經"
因此想請教各位,本選項錯在哪??
10F的見解有待商討。
從歷史的解釋來看,修正條文是80年(1991年)通過,當時總統李登輝權力如日中天,國會也篤定國民黨過半。以當時情況來看,這修法是確立"總統"球員兼裁判,而不是立法院。因為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總統也屬於國會多數黨,即總統一手抓了行政權,另一手至少"牽"著立法權
再從憲法本質來看,增修條例第3條確立了變形的半總統制,也就是總統拿了權力卻不受制衡(可以比照蔡政府和馬政府,考量標準有二,誰是國會多數?誰受到立院制衡多?誰就是想玩真正的半總統制。有興趣深入探討可以參考:半總統制和變形半總統制)
所以8F的懷疑才是正確的,原則上,正統半總統制(如法國)的總理(即行政院長)須出身國會多數黨或聯盟、或至少有國會多數支持;而當國會質疑總理的合法性時,依憲政慣例,總理必須滾,總統則必須從國會多數所認可的人選中挑選總理。
而我國採用了變形的半總統制,造成滾的人是國會議員(解散國會並重新選舉)。
現實一點來看,申論題考試寫這樣才會有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