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①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 ②被告是原住民 ③被告是低收入戶 ④被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偵查中,因為被告未選任辯人,檢察官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的義務,以下的事由組合,何者完全正確?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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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14), C(50), D(1536), E(0) #920341

詳解 (共 5 筆)

#1185220
刑訴31條,102年有修正,
被告是智能障礙,或原住民,檢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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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662

4F及5F. 答案還是一樣沒有變,你畫重點的地方是錯的,題目是問『偵查中』,而非『審判中』,而且即使在審判中,低收入戶未聲請指定,法院也不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答案是第31條第五項中的: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 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 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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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547

(A)①②(X)
(B)②③(X)
(C)①③(X)
(D)②④(O)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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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33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
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
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
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
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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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3332


①被告涉犯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犯罪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被告是原住民    V
③被告是低收入戶  V
④被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V

現在答案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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