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公務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機構補助,負責執行科技研究,針對計畫之採購事項,為刑法上公務員
(B)公立學校校長依法令而經辦該校工程營繕與財物購置事務,就該事務之執行,屬刑法上公務員
(C)私立大學校長關於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之事宜,屬刑法上公務員
(D)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業者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非屬刑法上公務員
統計: A(3231), B(423), C(2086), D(757), E(0) #1728449
詳解 (共 10 筆)
工程(B)、評鑑(C)、採購=刑法上的公務員
D=民間委託=非刑法上公務員-(正確)
故選A(主委託研究計畫,搭配採購=非刑法上公務員)
其實是看學校職員所進行的任務。
「科研」「不」屬於具備公權力性質的國家事務。
「教師升等」屬於行政處分,乃具備公權力性質的國家事務。
*更多相關概念研究:
[行政法]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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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刑事判決要旨 原不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之人,依法令而從事公共事務時,因常肩負達成一定行政目的之任務,自應嚴予規範其職權之行使,俾其恪遵依法行政原則,悉以法律與相關法規為準則,並負擔特別保護與服從之義務,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其就該公共事務之行為,亦屬刑法上公務員,即本此旨趣。國家營繕工程與財物購置等採購行為,雖非國家本其統治權主體之地位,基於國家高權作用,課予人民義務、負擔之行使公權力行為,然其涉及國家經濟利益資源之運用與分配,攸關憲法所揭櫫人民平等權之保障等公共利益之考量,尤應遵守依法行政,以實現平等原則,核與得由權責機關及其承辦人員,純依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選擇締約相對人、議訂契約方式、內容等私經濟行為顯然有別,其本具有公共事務之性質甚明,要非因「政府採購法」或其前身即「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使然,但由於此等法律規定益彰顯其公共事務之本質,殆無疑義。是公立學校校長依法令而經辦該校工程營繕與財物購置等事務,就該事務之執行,自屬上開規定所指依法令而從事公共事務之公務員。
參考-政府機關補助經費核銷違法案例解析
(A)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之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縱有辦理採購事務,因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件,自非《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並以《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為例,因已將受政府補助或委託進行科學研究之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可見公立大學教授並非授權公務員。申言之,公立大學教授若以不實單據核銷公款,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等。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略以)
四、題示從事科學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下稱主持教授),既非總務、會計人員,採購物品,並非其法定職務權限,實際上,其任務主要係在於提出學術研究之成果,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對於主持教授,並無上下從屬或監督之對內性關係,人民對於主持教授學術研究之成果,亦毫無直接、實質的依賴性及順從性,遑論照料義務。是主持教授雖有辦理採購,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件,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具體而言,請購物品(非採購)固勿論;縱有直接辦理採購事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及法律解釋之原則,因非專業之人員,且所涉亦非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同非在授權公務員之列。況其後修正通過之科學技術基本法,為杜爭議,已經直接在第六條第四項明文規定,上揭各情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排除授權公務員之適用;至於科學技術基本法雖有子法即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設,僅為內部管理之便,不能超越該母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採取更為寬鬆之解釋,不應因此被視成委託公務員。
貳、關於受民間委託或補助部分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學校與委託或提供補助者簽約,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該教授為執行此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而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因經費既係來自民間,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而與公共事務無涉,非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
97年度台上第510號判決
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依上開修正前規定,本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修正施行後,因公立學校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公務員」。各大學校長關於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之前置作業事宜,例如初選送請評審之教師人選等,應屬修正後所稱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A)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學校與委託或提供補助者簽約,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該教授為執行此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而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因經費既係來自民間,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而與公共事務無涉,非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