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關於刑法第 146 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以選務人員為限
(B)詐術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屬本罪行為
(C)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屬本罪行為
(D)變造投票結果屬本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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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5), B(180), C(609), D(186), E(0) #1728447
統計: A(5775), B(180), C(609), D(186), E(0) #1728447
詳解 (共 7 筆)
#2719388
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B)或變造投票之結果(D)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C)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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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085
行為人不以選務人員為限,也可以是選舉人、候選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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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436
【刑法第 146 條】
1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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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詐術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屬本罪行為
(C) 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屬本罪行為
(D) 變造投票結果屬本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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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合憲,惟「實際居住」之認定應予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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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 | 聲請人主張 | 憲法法庭見解 |
| 刑法第146條第1項 | 構成要件不明確 | 合憲 |
| 刑法第146條第2項 | 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 合憲 |
| 刑法第146條第3項 | 處罰未遂犯過重 | 合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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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核心重點:實際居住
傳統上,我們對於「實際居住」的定義僅限於在此地居家生活、住宿的「居住」概念;
法庭見解擴張至「長期穩定之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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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人民基於持續就業而與所處地區實質上建立政治社群之歸屬與認同感,也應成為承認其在工作場所所在選區擁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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