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趁四下無人之際,放火燒燬某大學供教師研究之研究大樓,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
(B)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C)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D)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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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56), B(1427), C(694), D(373), E(0) #1728445
統計: A(3956), B(1427), C(694), D(373), E(0) #1728445
詳解 (共 10 筆)
#2664671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並不以放火當時果有人在內為必要,而應以案發時段該建築物於平時有人在內使用為已足。
查本件中山館於平日經常供教授及研究生日夜二十四小時使用,是次火災發生時之凌晨時間,平日於該時間經常仍有人在館內研究室從事寫作、研究等,該館於上訴人放火時,實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不因上訴人放火之時偶然無人在內而有異。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建築物罪,其所謂之「建築物」,乃指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除須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外,尚須適於「人」之起居始可,此由該條項將「住宅」與「建築物」併列即可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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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003
46 甲趁四下無人之際,放火燒燬某大學供教師研究之研究大樓,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
趁四下無人:縱火地點四周無人 意思不等於大樓內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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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340
第 176 條 (準放火罪)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
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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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952
如果本題出自五樓所貼的判決,從判決書內文「本件中山館於平日經常供教授及研究生日夜二十四小時使用,是次火災發生時之凌晨時間,平日於該時間經常仍有人在館內研究室從事寫作、研究等」,的確可以看出來適用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比較適合。但是從這題的描述我們看不出來甲所放火燒毀的建築物究竟是不是24小時使用的。如果該建築物每天下午六點要淨空鎖門,隔天早上八點才會開門,甲在凌晨放火,就該算是「現未有人所在」了。我覺得題目出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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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8110
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是指空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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