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唆使(造意)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造意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C)造意人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後,不得向行為人求償
(D)造意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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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95), C(1003), D(104), E(0) #935276

詳解 (共 6 筆)

#1211915

造意人和行為人共同侵權,因為是連帶責任

如果造意人先行賠償受害人

造意人就可向行為人要求賠償費用的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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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345

第 185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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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922
主詞是造意人阿,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意思是賠償完,不得向行為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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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453
請問(C)選項,第二句"不得向行為人求償"的主詞是誰?錯在哪裡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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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4021
6 下列關於唆使(造意)他人為侵權行為?...
(共 1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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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199
185第二項造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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