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或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係受憲法何種 基本權利之保障?
(A)財產權
(B)服公職權利
(C)人身自由
(D)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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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6), B(13), C(320), D(253), E(0) #981819

詳解 (共 2 筆)

#1431295
釋字第580號
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惟因個人生活技能強弱有別,可能導致整體社會生活資源分配過度不均,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之自由,進而限制人民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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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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