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憲法第 22 條概括規定所保障之基本權,不包含下列何者?
(A)通訊傳播自由
(B)一般行為自由
(C)隱私權
(D)性行為自由
統計: A(3573), B(492), C(609), D(1582), E(0) #427263
詳解 (共 10 筆)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釋字第689號:(一般行為自由: 行動自由、身體權)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603 號: (隱私權)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554 號:(性行為自由)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釋字第 362 號:(婚姻自由)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適婚之人無配偶者,本有結婚之自由,他人亦有與之相婚之自由。此種自由,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受保障。
釋字第 399 號:(姓名權)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576 號:(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釋字第 587 號: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第一項所揭櫫;確定父子真實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626 號:(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656 號:(名譽權)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釋字第 664 號: (人格權)
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是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
釋字內容太多,僅貼關鍵字… J
隱形 叫 姓名 氣昏 人血
隱一 教 姓性名 契婚 人血
私般 育 名行譽 約姻 格統
權行 權 權為權 自自 權來
為 自 由由 源
自 由 之
由 權
(一般行為自由 )(隱私權)(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姓名權)(契約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名譽權)(人格權)
口訣:為人子的隱婚 性行為損名氣、名譽要再教育
契
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大學不得任意將學生退學,以免侵犯其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請問大學生所 主張之受教育之權利,源自憲法何處?
(A)憲法第 8 條之人身自由規定
(B)憲法第 21 條之受國民教育權利
(C)憲法第 15 條之工作權
(D)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權利規定
答案:D
12 收養子女之權利,受憲法何種規定之保障?
(A)憲法第 14 條之結社自由
(B)憲法第 22 條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C)憲法第 10 條之居住自由
(D)憲法第 7 條之平等權
答案:B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38015
2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答案→C,除了新聞自由,其他都是)
(A)隱私權
(B)收養自由
(C)新聞自由
(D)一般行為自由
看到以前自己的回應,在把筆記貼出來
憲法第 22 條概括規定所保障之基本權(口訣:隱形叫姓名氣昏人血=隱行教性名契婚人血):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603 (隱私權)。554(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587(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626(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名譽權)。664(人格權)。
兩性隱形人 名叫氣昏血
釋509,闡釋憲§11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意旨。
釋613,指出憲§11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及於通訊傳播自由。
釋617,國家於符合憲§23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制定法律為適當之限制。
憲法23條為比例原則,凡政府以法規限制人民基本權,首先須考慮其規範之目的性是否正當,在考慮規範之手段是否必要,有否更低侵害性之手段可適用,最後還需考慮規範人民之利益與人民被限制對自由產生之惡害權衡之結果,決定是否限制,此為比例原則實質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