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規,關於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參與人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要時可以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參與
(B)參與成員須經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
(C)經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討論
(D)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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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52), C(607), D(142), E(0) #3446635

詳解 (共 6 筆)

#644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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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特殊教育法》第31條規定: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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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必要時可以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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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9588
(A) IEP 應每學年至少檢討一次 
每學期檢討一次
(B) 新生與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訂定 IEP
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新生:開學前訂定初步計畫,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C) 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完成初步的 IEP 
並且在開學後一個月檢討修正  
(D) 舊生的 IEP 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檢討 
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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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31條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2.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3.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4.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5.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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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579

解析《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根據現行法規,訂定 IEP 的參與人員規定如下:

1. 必備成員(應邀請):

  • 學校行政人員

  • 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

  • 學生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家長是 IEP 的核心成員,並非「必要時才邀請」。

  • 學生本人(視情況):當學生具備參與討論的能力時,應邀請其參加。

2. 視需求邀請成員(得邀請):

  • 相關專業人員(如: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師、社工師等):當學生有復健、心理輔導或社會資源需求時,應邀請這些專家參與討論。

選項辨析

  • (A) 必要時可以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參與:

    • 錯誤。 法規傾向於「應」邀請(視學生狀況),且實務上強調學生權利,(C) 的敘述在法律定義上更為精確且符合「專業介入」的程序。

  • (B) 參與成員須經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

    • 錯誤。 成員的組成是依法行政,並非由家長「行使同意權」來決定哪些老師或行政人員可以參加。

  • (C) 經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討論:

    • 正確。 這是施行細則中的明確規定,強調「專業團隊」的合作模式。

  • (D) 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 錯誤。 家長是 「應」 邀請的對象,是絕對的成員,而非「必要時才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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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597
《特殊教育法》  第 3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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