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規,關於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參與人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要時可以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參與
(B)參與成員須經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
(C)經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討論
(D)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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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7), C(491), D(117), E(0) #344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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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0271
法規的文字用法要注意 ㅤㅤ 根據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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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特殊教育法》第31條規定: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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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必要時可以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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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9588
(A) IEP 應每學年至少檢討一次 
每學期檢討一次
(B) 新生與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訂定 IEP
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新生:開學前訂定初步計畫,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C) 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完成初步的 IEP 
並且在開學後一個月檢討修正  
(D) 舊生的 IEP 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檢討 
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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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31條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2.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3.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4.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5.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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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59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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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第31條(針對身心障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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