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下列關於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的敘述,何者符合特殊教育法規?
(A)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可以申請教師助理員
(B)助理人員應於進用前接受至少 24 小時的職前訓練
(C)月薪制助理人員每年應接受 9 小時以上的在職訓練
(D)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學生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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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47), C(68), D(331), E(0) #3446638
統計: A(269), B(47), C(68), D(331), E(0) #3446638
詳解 (共 4 筆)
#7077804
一、題目依據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二、重點條文整理
1️⃣ 助理人員的類型
依《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包括:
(一)教師助理員(Teacher Aide)
(二)學生助理員(Student Aide)
2️⃣ 各類人員之服務內容
| 類型 | 服務對象 | 主要任務 | 督導對象 |
|---|---|---|---|
| 教師助理員 | 特教班或融合教育中之教師 | 協助教學、行政及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 受教師及學校督導 |
| 學生助理員 |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 | 提供生活支持性服務(如行動協助、用餐、溝通等) | ✅ 在教師或學校人員督導下進行 |
? 法規依據: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或學校人員督導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3️⃣ 關於訓練時數
| 類型 | 規定 | 備註 |
|---|---|---|
| 職前訓練 | 應至少 20 小時(而非 24 小時) | 法條明定「二十小時以上」 |
| 在職訓練 | 每學年應至少 6 小時 | 並非 9 小時 |
? 法規依據: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
4️⃣ 就讀普通班的學生申請教師助理員?
-
依規定,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可申請「學生助理員」或「教師助理員」,
但須經「教育主管機關依需求審核核定」,並非所有人都可直接申請。
此題多以「可申請教師助理員」為誤導語,不符合法規文字。
✅ 三、選項分析
| 選項 | 是否正確 | 理由 |
|---|---|---|
| (A) | ❌ | 普通班學生主要核給「學生助理員」,非普遍可申請教師助理員。 |
| (B) | ❌ | 職前訓練應為20 小時以上,非 24 小時。 |
| (C) | ❌ | 在職訓練每年應為6 小時以上,非 9 小時。 |
| (D) | ✅ | 完全符合法條第 5 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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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前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三十六小時以上職前訓練。
(二)在職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每年應依下列時數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在職訓練:
- 月薪制:二十四小時以上。
- 時薪制:九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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