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以下何者不屬於主刑?
(A)拘役
(B)褫奪公權
(C)罰金
(D)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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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7215), C(384), D(54), E(0) #136077

詳解 (共 5 筆)

#220779
刑罰依其得否獨立科處,可分為主刑與從刑(刑法第32條)。主刑乃得單獨科處的刑罰,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刑法第33條)。從刑則指僅能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包括褫奪公權、沒收和追徵、追繳或抵償(刑法第34條),不過,亦有得單獨宣告沒收的例外情形,如專科沒收及違禁物之沒收(刑法第39條,第4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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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041
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有做修法,從刑的部分只剩下褫奪公權 (刑法第36條 ):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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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514

褫奪公權是從刑不是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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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0502

樓上~是「」奪公權哦!

刑法第37條:

I.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II. 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新規定)

III.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IV.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新規定)

V.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新規定)

來源:維基百科-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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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881
遞奪公權=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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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29120
未解鎖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五章 刑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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