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區分所有建物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專有部分不得共有
(B)就共同部分成立公同共有
(C)就專有部分得約定共用
(D)區分所有人得單獨移轉其對基地之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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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201), C(530), D(106), E(0) #880363

詳解 (共 5 筆)

#1143072
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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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163
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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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740
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
(共 2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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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113

針對(D)

民法799: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意即 基地不可以單獨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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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214

(A)

專有部分也可以成立共有關係,如數人共有一戶公寓(連同公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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