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班級數在幾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A)6 班以上
(B)8 班以上
(C)10 班以 上
(D)12 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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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224), C(540), D(2787), E(0) #874630

詳解 (共 6 筆)

#1131703
20-1條學校班級數在十 二班以上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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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194

國民教育法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

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

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

;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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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22
第20條之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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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806

國民教育法 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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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024
相關法源: 國民教育法第 46 條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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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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