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班級數在幾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A)6 班以上
(B)8 班以上
(C)10 班以
上
(D)12 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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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224), C(540), D(2787), E(0) #874630
統計: A(309), B(224), C(540), D(2787), E(0) #874630
詳解 (共 6 筆)
#3403194
國民教育法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
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
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
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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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806
國民教育法 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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