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監獄官:刑法#43016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二人為情敵,甲不僅於公眾場所大罵乙為畜牲,並邀請乙至家裡談判時,意 圖讓乙拉肚子,遂於飲料中放入瀉藥,端給乙飲用,乙喝了一口後覺得味道有異, 先告辭回家,不久乙隨即大瀉三天,乙痊癒後至警局報案,司法警察官以通知書, 通知甲到場說明,甲在害怕之下離家至花蓮躲避後,始發現放有瀉藥之飲料仍放在 冰箱,故致電給其好友丙,告知前述情事,請丙將該飲料處理掉,丙應允並立即至 甲家將該飲料處理掉。試論甲於刑法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大家加油

(一)甲於公共場所辱罵乙為畜生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於公共場所罵乙為畜生符合刑法309條之客觀條件。

      ( 2)主觀上,甲對上謁之最有知與欲,符合主觀條件。

   2.小結:甲無任何阻卻無法事由、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於飲料中放入瀉藥端給乙飲用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1.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於飲料中放入瀉藥,導致乙飲用後隨即大瀉三天,有相當因果關西(76年台上字192號判例)指在經驗 法則下,綜合當時所有行為之存在事實,作客觀事後審查,認為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相同條件下 均 可發生相同結果者,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和結果有相當因果關西。乙腹瀉之結果可歸責於甲,故 該當普通傷害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甲對於乙飲用參有瀉藥之飲料後會發生大瀉之事實有之與欲,顯有故意,符合主觀之條件。

  2.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罪責,成立本罪。

(三)甲致電其好友丙,請丙將該飲料證據處裡掉,不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1.本題中:客觀上,甲完成教唆之行為,且丙著手犯罪行為實行,符合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有之與 欲,有教唆之故意;且有另正犯達犯罪既遂之故意。

2.罪責之討論:

(1)舉重以明輕法理:刑法165條規定是處罰湮滅「他人」證據,故正犯既不處罰,更不應處罰較輕的共犯行為。

(2)無期待可能性:指行為當時不能期待或不能強求行為人不為此犯罪行為, 而行為人有此犯罪時,因無期待可能 性,則不必負該行為的責任。既然法條規定僅處罰湮滅「他人」證據,就不能期待甲不湮滅自己的證據。

3.小結:依上訴之討論,不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四)結論:甲成立公然侮辱罪及傷害罪,兩者犯意各別,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詳解 提供者:旻洲
此篇是試寫練習,非正確答案
主觀構成要件甲對乙有傷害之故意,客觀構成要件甲之行為亦造成乙不久大瀉三天之傷害,惟傷害不論方式,可推論為傷害罪。
阻卻違法:甲雖於事後反悔,然而根據描述並非出於己意,而因警察通知到案說明畏怯,則不能用中止行為來減免罪刑,如乙喝下甲之飲料,過一段日子才導致身體不適,則非甲之行為所導致,然乙不久即生病,可推論是甲之作為導致乙之傷害,因此無法以阻卻違法卸責。
甲同時請求丙倒掉犯罪工具,則很明顯犯下湮滅證據罪
甲於刑法第280條犯下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陳博奕
傷害罪 公然侮辱
詳解 提供者:張森
公然侮辱罪 教唆
詳解 提供者:whygoo
I don't understand this issue.
詳解 提供者:mttu1231
肇事逃逸 教唆犯
詳解 提供者:毫無頭緒
甲在公共場合大罵乙,成立公然侮辱罪
詳解 提供者:ben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