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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110982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二人為某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某區服務中心之公務員,負責辦理遺 體火化等業務,竟基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接續於 2012 至 2015 年間,共同向同一殯葬業者收取賄賂 111 次,總計得款新臺幣 (下同)7 萬元,兩人各分得半數 3 萬 5 千元。法院認定甲、乙共同違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然同條 例第 12 條第 1 項: 「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 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則共同所得 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逾 5 萬元,而個人實際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 不正利益係在 5 萬元以下,是否該當同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之適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