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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法律政風:刑法概要#45773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婦年已六旬之上,充當兒媳的褓母,照顧未滿周歲的小孫。午休時間,甲突然中 風,肥大的手臂恰好壓在小孫口鼻上,嬰兒無法呼吸,窒息死亡,甲則獲救。醫師 鑑定,甲雖有高膽固醇現象,但沒有心血管疾病,中風原因不明。問:甲是否有罪?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甲以手臂壓在小孫口鼻上導致嬰兒窒息死亡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甲壓住小孫口鼻的當下為中風狀態,非大腦意識支配的結果,非刑法上行為。

2.甲主觀上並無殺人故意,且甲中風原因不明,對小孫的死亡客觀上不具預見可能性,亦不符合過失,不成立本罪。

3.小結:甲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二)甲在睡覺前未做預防中風的行為導致小孫死亡,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可以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達成。

本案不以積極的方式而以消極的方式作成。

1.甲客觀上即使有作中風的預防仍無法保證不中風,且本案中風原因不明,難以防止中風的發生,故甲不作中風預防的行為與小孫的死亡不具常態關聯下的因果關係。甲主觀上並無殺人故意,且對中風導致小孫死亡的結果不具預見可能性,不成立本罪。

(三)結論:無論甲在睡覺時或在睡覺前不預防中風的行為,皆不成犯罪。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手臂壓在口鼻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一)構成要件

1.主觀上甲不具備殺人故意,客觀上小孫的死亡與手臂壓口鼻的行為具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惟中風後當下的行為

非刑法所稱有意思支配的行為,且突然中風壓到口鼻也不具備客觀遇見可能性。

2.綜上所述,不成立本罪名

二、甲未事先預防中風的行為是否成立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一)本罪能以作為的方式實現,也可以已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屬於不純正不作違犯,而不作為犯的成立要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

而保證人地位成立後,對於犯罪發生的阻止要有作為可能性。

(二)依照題意,當甲充當保母時已經有事實上承擔的保證人地位,惟甲本身不具有高膽固除或心血管疾病,根本無從預防,

因此對前述不具有作為的可能性,因此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李志鵬
(一)
詳解 提供者:ini

甲壓死嬰兒不構成犯罪:

進入犯罪成立要件審查前,要先確定該行為是否為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成立要件乃

1.人類所為 2.表現於外 3.其意志可支配之身體舉止

甲之行為不是其意志能支配之行為, 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