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以手臂壓在小孫口鼻上導致嬰兒窒息死亡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甲壓住小孫口鼻的當下為中風狀態,非大腦意識支配的結果,非刑法上行為。
2.甲主觀上並無殺人故意,且甲中風原因不明,對小孫的死亡客觀上不具預見可能性,亦不符合過失,不成立本罪。
3.小結:甲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二)甲在睡覺前未做預防中風的行為導致小孫死亡,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可以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達成。
本案不以積極的方式而以消極的方式作成。
1.甲客觀上即使有作中風的預防仍無法保證不中風,且本案中風原因不明,難以防止中風的發生,故甲不作中風預防的行為與小孫的死亡不具常態關聯下的因果關係。甲主觀上並無殺人故意,且對中風導致小孫死亡的結果不具預見可能性,不成立本罪。
(三)結論:無論甲在睡覺時或在睡覺前不預防中風的行為,皆不成犯罪。
一、甲手臂壓在口鼻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一)構成要件
1.主觀上甲不具備殺人故意,客觀上小孫的死亡與手臂壓口鼻的行為具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惟中風後當下的行為
非刑法所稱有意思支配的行為,且突然中風壓到口鼻也不具備客觀遇見可能性。
2.綜上所述,不成立本罪名
二、甲未事先預防中風的行為是否成立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
(一)本罪能以作為的方式實現,也可以已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屬於不純正不作違犯,而不作為犯的成立要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
而保證人地位成立後,對於犯罪發生的阻止要有作為可能性。
(二)依照題意,當甲充當保母時已經有事實上承擔的保證人地位,惟甲本身不具有高膽固除或心血管疾病,根本無從預防,
因此對前述不具有作為的可能性,因此不成立本罪。
甲壓死嬰兒不構成犯罪:
進入犯罪成立要件審查前,要先確定該行為是否為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成立要件乃
1.人類所為 2.表現於外 3.其意志可支配之身體舉止
甲之行為不是其意志能支配之行為, 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