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於申論題,之前去考結果一蹋糊塗,經過理解不死背分數往上提升,建議申論題真的不能死背,把自己理解的話說出來,那才是申論要的,不然你用背到考場必忘,而且申論不可能出一樣的,只是背課文,到考場一緊張通通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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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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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主特徵V.S當代民主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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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哈伯瑪斯(Habermas)曾針對公共議題的討論提出一個觀點,亦即必須賦予討論的民眾一個"理想的言談情境",而此也導致了審議式民主的產生。關於"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意涵,以及其與當代民主的特徵差異,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審議式民主的意涵
1.意義
所謂的"審議式民主",係一種政府型態,其可促使自由且平等的公民,提出一個相互能
夠接受,且普遍可以相信的理由,來為其決定加以辯護,其目的在於產生出一個在某段
時間內對全體公民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2.特徵
(1)肯定公民及其代表為其決定加以辯護的需要。
(2)在審議過程中,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皆有發言的機會與權利。
(3)審議的結果可以產生在某段時間內對全體公民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4)提出意見的公民應嘗試去發現可以極小化與反對者間差異的理由。
(二)審議式民主與當代民主的差異
1.與總合式民主比較,審議式民主多了一分溝通與討論的機制。
2.與參與式民主比較,審議式民主能令多數與少數變動不居,亦即雙方有"被說服的可
能"。
3.就"結果"而言,由於多了一分溝通與討論的機制,因此其所產出的決策品質及正當性較
高。
4.就"過程"而言,由於審議過程中的"資訊揭露",因此可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5.就"理論"而言,由於審議過程中具有彼此被說服之可能性,因此亦能避免"多數暴
力"(Majority Tyranny)的情況發生。
(一)審議式民主的意涵 審議式民主的意涵可分為兩個部份來界定:其一便是「民主的決策應該建立在公共審議的實質過程。在這期間,支持或反對某個政策,都必須說明理由,且是以能否增進公民之共善或社會正義的角度來說明理由」;其二則是「所有受到決策所影響的公民或代表,都應該有資格參與集體的決定」。 申言之,前者乃「審議」面向,而後者乃「民主」面向。 (二)審議式民主與當代民主的不同處 當代民主多半採行參與式民主或代議民主,其意涵個別如下: 1.參與式民主 參與式民主源自雅典的直接民主經驗,是一種具有以下特徵的政府形式: (1)大眾參與:公民會積極參與法律的制定與執行,乃至於政策的決議和司法的裁決。 (2)多數決:以多數決為基本的決策方式。多數與會的公民均可就有管轄權的事務進行表決。 (3)政治平等:於一人一票的原則上,構建每個人在決策上的平等。 時至今日,參與式民主又發展出「授權」的概念,亦即人民有權在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政策上參與其制定和議決,削弱政府在這方面的獨占性。 2.代議民主 代議民主是指全體公民經由選舉的方式推出其代表,並由這些代表透過集會議論的方式,替公民行使統治權。 在此制度中,公民保留其定期改選代表的權力,而與政策制定予以疏遠。而此一制度的實行,也使選舉、政黨和民主政治三者之間有了緊密的聯繫。 由上述可以得知,當代民主與審議式民主有以下幾個不同處: 1.政策制定的參與者不同:代議民主由人民選舉出的代表制定政策;參與式民主與審議式民主是由公民參與其制定過程。 2.政策論辯方式不同:代議制由代表論辯之;參與式沒有明確規定;審議式需彼此以公益之角度辯明其理由,並說服對方。
個人對於申論題,之前去考結果一蹋糊塗,經過理解不死背分數往上提升,建議申論題真的不能死背,把自己理解的話說出來,那才是申論要不然你用背到考場必忘,而且申論不可能出一樣的,只是背課文,到考場一緊張通通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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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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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主特徵V.S當代民主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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