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概念,可回溯至學者洛克(Locke)於其著作"契約論"中所倡,其認為人生而即擁有自然權利,而此亦為人權觀念的概念先驅。關於自由主義的中心思想,以及其主要內涵要項,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自由主義的中心思想
所謂的"自由主義",是指個人有依其本身的意願與意志,來決定其自身命運的機會與權
利。其又可進一步區分為"古典自由主義"與"現代自由主義":前者是指人民擁有排除國家干
預的防禦權利,且國家會對人民的行為進行容忍;後者是指人民會要求國家提供必要之基
本福利,以幫助其"自我實現"。
(二)自由主義的內涵要項
1.個人主義
自由主義不同於社群主義所主張之集體主義,其認為個人不受國家公權力或其他外力之
不當侵害而能隨心所欲,即是一種自由。
2.自由
自由主義強調自由的概念,惟此種自由必須是建立在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的基礎上。例如
誹謗罪的構成,加害人不可以主張其言論為其自由權的行使。
3.理性
自由主義認為人們是理性的(與道德無涉),其會以對於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達成其所
欲追求的目標。
4.寬容
自由主義強調,當他人的意見和自己不同時,不可因此而壓迫他人的思想或發言之權
利,反而需要以包容的態度來看待不同的意見。
5.平等
自由主義主張個人和他人均享有同樣的自由。例如我國的憲法規定,人民不分種族、性
別、宗教、黨派及階級等,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6.同意
此即學者洛克(Locke)所言之"治者需經被治者同意",惟此只適用於小國寡民的情況,在
當代的廣土眾民下,其實踐還須搭配如負責任的政府、有意義的選舉以及持意義與不服
從的權利等。
7.憲政主義
自由主義主張塑造一個憲政之治。其可包含兩面向:首先,即塑造一個"有限政府",以防
止人民的權利受到政府任意或不正當的干預;再者,即為防止多數決原則所可能產生
之"多數暴力"(Majority Tyr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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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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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典自由主義之意涵 1.自然權利目的:個人具有先於政治社會的自然權利,政府的目的在於為個人的自然權利做出基本保障。 2.社會契約論:政府的統制來自人民同意,以社會契約與同意之治建立有限政府,確保政府保障自然權利並防止政府侵犯人權。 3.劃出政府與個人權限:以個人主義、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同意之治、有限政府確立傳統自由主義的核心原則,劃出個人權力與政府之間的分界。 (二)新古典自由主義的意涵 1.基本信念:政府目的在於保障個人基本權利;政府的權利需限制於最低限度的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功能;政府必須提供財產權與契約自由的絕對保障,並維繫自由競爭的秩序;強調市場機制,強力反對國家的干預。 2.影響:提倡有限權力的小政府,極力反對大政府。 (三)現代自由主義的意涵 20世紀後,強調社會正義與社會公平的原則下產生了新自由主義,進而引發自由民主的內涵轉變。以J. Rawls、R. Dworkin為代表學者。 1.基本信念:社會正義與福利制度的建立乃是政府的責任;社會正義與積極人權的實現必須透過政府干涉的力量;財產權需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與分配。市場失靈以及資源分配不公的狀況時,政府應當干預並矯正失靈。 2.影響:政治社會之目的在於實踐社會正義,由民主政府積極參與經濟事務,並透過社會立法救助弱勢。